伊斯兰的离
(一) 离婚
婚姻是神圣而庄严的, 因此, 伊斯兰极为重视用各种积极
有效的办法增进夫妻感情, 加强夫妻关系, 以使它不被轻易破
坏。 在《古兰经》中, 真主把婚姻叫做“坚实的盟约”, 真主
说:
“你们既已同床共枕, 而且她们与你们缔结过一个坚实的盟
约。”
(4:21)
也许我们找不出比这样的表达更能表现伊斯兰对婚姻的重
视了。真主的使者 (愿主福安之) 关于这神圣的盟约而说:
“谁
挑拨夫妻关系或主人与其仆人的关系,以及谁以自己的信誉
发誓,谁就不是我的教民。”
(《伊本·罕巴尼圣训集》)
尽管婚姻是应当尽力维系的纽带, 但是, 当夫妻感情不合,
矛盾升级, 已经到了彼此无法忍受的地步时, 离婚就成了唯一的
选择。这是为了保护夫妻间的变节不被张扬, 保护继承人的权
益不被剥夺,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, 避免夫妻间的争执不
休和家庭的分崩离析影响孩子们的健康成长, 避免夫妻彼此厌
恶而分别去寻找各自的心理和生理的“慰藉”, 从而导致血统
混乱,纲纪无存。
因此,伊斯兰允许离婚,但同时指出,
“真主最讨厌的合法事务就是离婚。”
(《两大圣训集补遗》)
须知,允许离婚这项法律是有限制的,不是毫无节制的。 离婚绝非庸人之儿戏。学者们对离婚做了比较详尽的说明, 他们将离婚分为以下几种:
- 必须离婚 (瓦直卜)。夫妻感情破裂, 并由双方调解
人调解无果, 两调解人均认为有必要中断夫妻关系, 这种情况
下, 离婚是必须的。真主说: “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, 那末,你
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证人, 如果两个公正人欲加
以和解, 那末, 真主必使夫妻和睦。真主确是全知的, 确是彻知的。”
(《古兰经》4: 35) - 非法离婚 (哈拉姆) 。没有正当的理由,也没有离婚
的必要,在这种情况下离婚为“哈拉姆”,是来自易卜劣斯
恶魔的怂恿。这样的离婚是真主谴怒的行为。真主的使者 (愿
主福安之) 说: “恶魔易卜劣斯将其宝座放置于水上, 然后他再
派遣喽啰。他们中最受欢迎的是恶贯满盈者。有一小魔来了,
他说: ‘我如此如此地做了。’易卜劣斯说: ‘你的这个不算
什么。’又一个小魔来了,他说: ‘我没有放弃一个人,直至
我使他和他的妻子反目成仇,最终分道扬镳。’易卜劣斯让
他近前领赏,并说: “你做得太好了! ”
(《穆斯林圣训实录》) - 允许离婚。妻子的品行恶劣,丈夫极为厌恶她时, 可以离婚 (穆巴哈) 。但是,丈夫最好担待妻子,能忍耐,尤 其是当夫妻俩已经有了子女时。
- 受命离婚。妻子没有教门意识,也没有教门操守, 虽屡次劝诫,但无进步表现,或者妻子不洁身自好, 虽多次劝 阻亦无悔改表现,在这种情况下,教法命令丈夫休妻。这种 权利也可以延伸至妻子,当丈夫道德败坏,没有教门操守, 屡教不改,妻子无法与其和睦相处时,或者丈夫身体有缺 陷,比如有生理疾病,没有房事能力的情况下,妻子可以提 出离婚——讨休。
(二) 讨休
并不是所有的夫妻生活都是相濡以沫, 相敬如宾的, 有的夫
妻, 随着相互的容忍度降低, 相互的厌恶加剧, 由爱生恨, 由甜蜜
变为苦涩, 婚姻不再是安慰和怜悯, 而是不幸与悲惨。对此,
伊斯兰的原则是鼓励夫妻相互谦让, 彼此担待。正如真主所说:
“你们当善待她们。如果你们厌恶她们, (那末, 你们应当忍受她们), 因为, 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, 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许
多福利。”
(《古兰经》4: 19)
但是, 当事情发展到了忍无可忍、无法承受的地步时, 伊斯
兰教法允许妻子要求丈夫休了自己——讨休。丈夫对妻子忍无
可忍时, 他手里有“离婚”的王牌, 所以, 妻子在对丈夫无法忍
受的时候, 教法也给了她终止婚姻的权利——通过“讨休”的方
式结束婚姻。在这种情况下, 她要给丈夫返还原来的婚礼聘金,
以此来结束他们的婚姻关系。这也体现了伊斯兰的公正,因为
丈夫曾支付聘金, 在日常的生活中承担了全部的生活费用。真
主说: “你们已经给过她们的财产, 丝毫不得取回, 除非夫妻两
人恐怕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。如果你们恐怕他们俩不能遵守真
主的法度, 那末, 她以财产赎身, 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。这
是真主的法度, 你们不要违犯它。谁违犯真主的法度, 谁是不义
的人。”
(《古兰经》2: 229)
伊斯兰做出这样规定, 旨在维护人类的尊严, 保障社会的安
宁, 堵住任何一个有可能危害社会的渠道。因为, 一个男人与自
己不喜欢的女人生活在一起, 一个女人与自己不喜欢的男人生
活在一起,这本身就是一个引发问题的导火线, 如果没有强大
的宗教的束缚力, 这样的男女结合定会为男女各自去寻找各自
的“爱情”埋下隐患, 从而触犯教法, 违犯伦理。因此,为了避
免这些隐患, 伊斯兰规定了离婚和讨休制度。伟大的真主说得
真好: “如果他们俩离婚, 那末, 真主将借其宏恩而使他们俩互
不相求。真主是宽大的, 是至睿的。”
(《古兰经》4: 130)